铅酸蓄电池标准

2020-01-05 浏览次数:281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道路车辆(包括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等)用铅酸蓄电池(以下简称蓄电池)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电动道路车辆用额定电压12V的铅酸蓄电池。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较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2900.11-1988蓄电池名词术语(eqvIEC486:1986)
3定义与符号
本标准除采用GB/T2900.11中的定义外,还增加了下列定义。
3.1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valveregulatedsealedlead-acidbattery
当蓄电池在规定的设计范围内工作时保持密封状态,但当内部压力**过预定值时,允许气体通过控制阀逸出的铅酸蓄电池。
3.2符号
C3——3小时率额定容量;
I3——3小时率放电电流,数值等于C3/3(A)。
4分类与型号
4.1分类
电动道路车辆用铅酸蓄电池分为免维护蓄电池和阀控密封式蓄电池两类。
4.2型号
4.2.1电动道路车辆用蓄电池以“电”的汉语饼音“D”表示,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以“M”表示,免维护铅酸蓄电池以“W”表示。
4.2.2型号意义
例如:6DM55型电动道路车辆铅酸蓄电池
5要求
5.1外观
蓄电池按6.2检验时,外壳不得有变形及裂纹,表面干燥、无酸液,且标志清晰、正确。
5.2极性
蓄电池按6.3检验时,电池极性应与标志的极性符号一致。
5.3外形尺寸及重量
蓄电池外形尺寸、重量参见本标准的附录A。
5.4端子
5.4.1端子位置可分为四种类型,如图1(a~d)。
5.4.2端子的位置以及对端子的外观、结构等具体要求由用户与制造厂协商决定。
5.53小时率额定容量
5.5.1蓄电池按6.5试验时,**次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85%。
5.5.2蓄电池应在*十次容量试验或之前达到额定值。
5.6大电流放电
蓄电池按6.6.2放电时,放电时间应不低于30min;蓄电池按6.6.3放电时,电压应不低于8.40V。
5.7低温-18℃放电
蓄电池按6.7.2放电时,放电时间应不低于60s;蓄电池按6.7.3放电时,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50%。。
5.8过放电性能
蓄电池按6.8试验时,其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75%。
5.9安全性
蓄电池按6.9试验时,外壳不得出现漏液、破裂等异常现象。
5.10密封反应效率(此条适用于阀控密封式蓄电池)
蓄电池按6.10试验时,其密封反应效率应不低于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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